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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单家股改的博弈格局(股改环节讨论)
[ 作者:  加入时间:2006-12-26 00:50:38  来自:Game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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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持有人

基金的利益就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那些购买了流通股的基金,其基金持有人为流通股东。但是基金持有人不具备投票权

流通股东

无投票权

利益一致

谈判能力弱

普通

流通股东

在“暂不流通”的承诺下购入了高溢价股票,在股改中承担市场损失和风险。由于专业知识不足、考虑方案的时间短、持股分散等原因,对价谈判能力弱

流通股东

有投票权

 

所以说,建立股改博弈的“合作”机制不能单纯地只调整“股改后的股价走势”资金状况,而必须溯及根本地从股改的初始阶段入手,着力解决前面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整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增添新的博弈规则以鼓励“合作”行为,限制打击“背叛行为”,惩处违法行为,这样才能够最终获得“合作”主流下的“共赢”博弈。
 
从近期财政资金介入而股市日渐低迷的现状,我们能够感受到部分流通股东持续的“背叛”选择。之所以“背叛”,是因为在股改博弈的前两阶段它们基本没有正常的博弈空间。当非流通股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背叛”的博弈策略,当部分基金管理人为“回扣”而“背叛”,当券商营业部为蝇头小利而不惜违法“背叛”,当“背叛”了流通股东的方案已具备了法律效力,我们能够责怪流通股东在最后一个阶段为求自保而做的“背叛”吗?如果“一赢一损”局面已经形成而财政资金还在踊跃介入,这会不会成为国人财富向少数人群的又一种转移呢?
 
我们的股改需要建立起“合作”的博弈机制。因为股改不是“一赢一损”,不是将利益简单地从一方人群划转到另一方人群,更不是各方“共损”。股改的目的是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解决股市的结构问题,实现股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只有建立股改博弈的“合作”机制实现“共赢”局面才能股改的真正成功。
 
博弈中的“合作”是指在博弈中不损害对方利益,谋求“共赢”局面的博弈行为。与“合作”相反,博弈中的“背叛”则是指在博弈中损害其他博弈者利益的行为。博弈中的“合作”机制是那些通过制定博弈规则奖励“合作”行为、打击“背叛”行为。
 
问题4:尚未建立起股改博弈的“合作”机制
 
4)根据《证券法》第203条,“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3)根据《证券法》第201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2)根据《证券法》第192条,“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根据《证券法》第181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仅摘取部分《证券法》规定,可大致看出这类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擅自更改股民投票“是一种违反《证券法》、《经济法》、《民法》、《刑法》的行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制裁,才能够恢复股改公平的博弈环境。
 
问题3: 券商营业部违法“改票”
 
3)  有助于流通股东这一整体平等地与非流通股东对价。
2)  尊重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经营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  避免了与“对价”缺少直接利益联系的基金管理人的“寻租”行为;
 
这一规则的优点是:
 
由于股改是影响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也需要由基金持有人做出这一重大决策。建议新增这样的规定:“基金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在会上对方案进行表决,占多数的表决结果即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股改投票委托”。
 
我们完全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成熟经验,“公司的日常事项由管理层负责,但涉及资产出售、增减资产、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将利益的选择权交还到直接利益的承载者手中。
 
问题2:在“方案表决”阶段,部分基金管理人为“回扣”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如果第三次的方案仍然有损流通股东的利益,流通股东届时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背叛”),“背叛”的后果是股价降低使非流通股东的远期收益降低,这也只能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3)若三次对价失败后,作为对价最终结果的“三次对价的均值”必然小于第三次对价,基本回复到第二次对价的水平,这就使得第三次否决方案的流通股东承担直接的利益损失,防范其无限制地加价;
2)若对价失败,后一次对价的底限需提高10%,进一步加大非流通股东再次对价的成本?/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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