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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单家股改的博弈格局(股改环节讨论)
[ 作者:  加入时间:2006-12-26 00:50:38  来自:Game The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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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

4、律所

 

为服务性机构,由董事会聘请。收人费用,自要为人办事。虽承担一定的保荐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但因对价由非流通股东付出,制作的方案会经流通股东投票表决,因此基本算作无风险情况下获得稳定收益,投入仅限于公关费等。只要不涉及违法之事,它们与主要股东的利益基本一致

非流通股东、董事会、保荐机构将制定的方案在10日内与流通股东进行沟通,其中流通股东分为普通流通股东、基金两类。下表反映了博弈各方利益、力量的对比状况:
 
 2、 方案沟通和表决阶段
 

参与方

利益分析(方案沟通和表决阶段)

归类

结论

非流通股东

董事会

保荐机构

律所

为方案制定方,力争少支付对价。

此利益团体综合实力强,具有方案制定权

非流通

股东

方案制定权

利益一致

综合实力强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具备专业知识,具备持股规模,对价谈判能力较强。其利益直接来自基金管理费,因管理费只按资产净值的固定比例提取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因而对价多少与基金管理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利益游离

有投票权

自身利益

>

委托人利益

谈判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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