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荐机构
4、律所
为服务性机构,由董事会聘请。收人费用,自要为人办事。虽承担一定的保荐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但因对价由非流通股东付出,制作的方案会经流通股东投票表决,因此基本算作无风险情况下获得稳定收益,投入仅限于公关费等。只要不涉及违法之事,它们与主要股东的利益基本一致
非流通股东、董事会、保荐机构将制定的方案在10日内与流通股东进行沟通,其中流通股东分为普通流通股东、基金两类。下表反映了博弈各方利益、力量的对比状况:
2、 方案沟通和表决阶段
参与方
利益分析(方案沟通和表决阶段)
归类
结论
非流通股东
董事会
保荐机构
律所
为方案制定方,力争少支付对价。
此利益团体综合实力强,具有方案制定权
非流通
股东
方案制定权
利益一致
综合实力强
基金
管理人
具备专业知识,具备持股规模,对价谈判能力较强。其利益直接来自基金管理费,因管理费只按资产净值的固定比例提取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因而对价多少与基金管理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利益游离
有投票权
自身利益
>
委托人利益
谈判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