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张五常先生的大作《新劳动法与蚕食理论》(11月25日,新浪博客)之后,颇有感触。
做学生的时候,就久闻张先生的大名,虽然没有读过先生的几篇大作,先生之名却如雷贯耳。
这次有幸读了先生的这篇大作之后,虽然在下学识浅薄,仍然不能赞同张先生大作。
新劳动法实施之初,议论声就一片,尤其是前一阵金融危机到来,珠三角地区一些工厂纷纷关门,社会各界更是归咎于新劳动法的实施。张五常先生也认为中国“有关当局”“中先进之邦的劳动法例之计”了。按张先生的意思,中国的新劳动法实在应该废置,因为新劳动法和最低工资的设置会让投资者撤资和不敢追加投资。张先生也是用一些中国工厂纷纷关门的实例来说明这个观点。
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提出了暂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救助中小企业,促进就业,似乎也用行为从侧面肯定了这种论点的正确。
张先生学界大家,看问题肯定要比我深远,只是我有些不明白,珠三角地区的一些工厂的关门真是因为新劳动法和最低工资的实施吗?不是因为正好赶上了这波全球金融危机的大潮吧?!
张先生在文中也说,“目前纷纷关门大吉的工厂,青一色是接单工业”。这种企业虽小,实际更多的跟国际经济形势息息相关,看时下新闻报道,这种企业大多是外贸加工企业。金融危机渐有演变成经济危机的形势下,国外消费减少,中国外贸出口减少更是常事,外贸加工企业无单可作,一时无复工可能,在对经济形势的悲观愿景之下,此种企业倒闭也就不会惊奇了。
再说新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按照张先生和业界的意思,新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来的太早。管制劳动市场就是管制产品市场,法定最低工资就是法定物价管制。政府不应该管制工资的制定,应该由自由市场资方和劳方博弈决定,尽管张五常先生可能不屑于博弈论,可张先生还是这个意思。
我想,张先生过于信任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能力了。资方占有生产资源和资本,劳方只有劳动力可以出卖,而且张先生还不赞成西方式的工会组织的建立,难以想象,劳方会在这场市场博弈中处于什么地位,能否获得一个公平的待遇。
或者从纯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市场是最好的调节师,资本会把资源的利用达到最佳的状态,但这是有一个前提的,这就是在理想状态下。
在这个状态下,资方会把众多资源利用率达到最佳,资方与劳方的博弈之后,资方会给劳方一个合理的、劳方能接受的劳动力价格。
这好像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资方能给劳方一个双方能接受的价格。如前所述,劳资双方一直就处在不平等的地位,难以相信博弈过程中劳方会有足够的主动权和话语权、选择权,如果把这一切仅仅建立在资方能够保持理性和人道主义的希望上,显然是不可能。
西方意义上的工会也就是在这种劳资双方生来就不平等的博弈过程中产生的。只有相对团结集中的、相对代表工人权益的组织的建立才能在博弈过程中给工人带来更大的话语权,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初期劳资双方对立严重的时候,工会更是起了无比重要的作用。
当然,我不否认,现在欧美国家的工会过多的强调了工人的利益。过多的工人福利会把公司拖垮。美国的三大汽车公司也正面临这个问题。
再回到中国问题上来。不可否认,中国经济的发展很大部分是建立在劳动力比较廉价这个基础上。中国有着发达国家没有的廉价劳动力优势,有着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没有的技术优势。中国的企业有着劳动力价格优势。
新劳动法的实施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颁布肯定会给这种状况下的公司或者企业带来影响,也必然会有部分小企业会因为这个原因而倒闭。
但这毕竟不是此次珠三角地区中小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中国有中国的国情,薪酬如此,法律的执行上也是如此。
姑且不论新劳动法是否涵括了中国境内的所有劳动者,就是连最低工资的执行上,我也表示怀疑。怀疑这个标准是否涵括了所有的企业单位,而不仅仅是指国有或集体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是否会像中国数字统计工作一样,自动不会应用到私企呢?这还是一个待查的问题。
按照惯例,可能的情况会是这样,私企一般不会执行这个标准,或者会挖空心思打新法和标准的擦边球。
一般来说,新劳动法和标准会给私企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决定不会是伤筋动骨甚至倒闭的结果。
恰恰来说,我个人认为,经济发展到今天的中国,如果还老是想把劳动力价格作为唯一参与世界竞争的砝码,实在是不合时宜。
经济从来都是与社会、政治关联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现实中没有纯粹的学术意义上的经济和政治。理想中的经济并不存在于现实社会中。
经济的发展和变革总是受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同时又影响着政治和社会的态度和发展。
有些人也许会说中国是“未富先骄”。认为中国还是一个欠发达国家,怎么能跟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提供劳方的福利和价格。
事实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了这么多年,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是到了适当的提高和保障劳方的权益的时候了。姑且不论中国的国家性质,单从财力上来说,中国已经有了相当的国力来实施这个计划。而且这个计划无论是从提升中国政府的国内还是国际影响,都是需要的。这已经不是一个纯经济学能探讨的问题。
提高公民收入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作用不用再叙。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这个刺激作用。
何况,中国政府也没有像暴发户一样不考虑后果,最低工资标准只是缓慢提升,还是在接受范围之内,相信由此给企业带来的成本还是在可负担之内。
这次中小私企倒闭潮只能说是世界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看的见的影响而已。只是金融危机的产儿。
任何把此次倒闭潮归结于中国新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颁布实施都是高估了新劳动法和标准的影响力。也是犯了“指鹿为马”的形式主义。
所以我不赞同人保部的暂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也不认同东莞政府的暂缓实施新劳动法和新标准的提案。
无论是从刺激消费,还是拉动内需,提高国民的收入都是一个必要之策。
最低工资来的还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