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配权力和委任权力的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是民主的基本特征。民主的实践表明,如果不能有效地禁止暴力,投票的形式并不能构成民主。
拥有权力即可参与财富的再分配,因此权力是人出于私心所向往的东西,争权夺利构成人类政治史的主要内容。一个不幸的事实是,就如何分配和委任权力,人们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要让一种意见凌驾于另一种意见之上,要么通过暴力强迫一部分人接受另一部分人的观点,要么通过投票决定采纳哪一种意见。
将暴力和投票这两种分配和委任权力的手段进行比较,可以用博弈论和福利经济学的模型进行推理,结论是投票可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和平均化。其根本原因是,假设通过暴力分配和委任权力,拳头最硬的人将取得权力,这一结果不以公众的意志为转移。让拳头更硬并不是一种生产的辅助过程。攫取权力不取决于他人的意志,即不必向公众给付任何对价,行使权力也不必考虑公众的利益。因此暴力的结果必然是生产的破坏、当政者利益的最大化和公众利益的最小化。而投票与之不同。假设当政者的权力来源于选票,则当政者获取选票和行使权力,都必须向选民给付对价;取得权力减去给付的对价,即是当政的利益。假设这项利益足够大,在选票制度下将有其他的候选人愿意向选民给付更多的对价,竞争的结果将使当政的利益减少,直至达到当政者和选民利益相等的均衡状态。
假设有一个1000人的岛国,国王的权力只是征税,国民生产总值1000万美元。如果权力的分配和委任以暴力的方式进行,则拳头最硬的人成为国王。国王征税也必然使用暴力并且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国民的意愿对国王的地位不构成影响。暴力的使用破坏生产,国民生产总值将下降到1000万美元以下。对国王的威胁来自于其他拳头较硬的竞争者;由于没有选票制度,也就不可能有任期制度,竞争者的存在构成当政的风险成本。国王必须使用暴力征税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以弥补其风险成本。因此国民财富的分配,除了国民生活的必须品以外,剩余部分都归国王;国王富裕而国民贫困。而在选票制度下,想要成为国王的候选人必须取悦于国民。仍然假设国王征税的权力不受限制,当政的最大利益是将1000万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全部征为税收。在选票制度下,任何候选人都必须让渡一部分税收利益才能争取到选票。假设甲愿意让渡500万美元,则国王的当政利益是500万美元,其余999个国民的选民利益平均是0.5005万美元(剩余的500万美元除以999)。当政利益远远大于选民利益,没有达到均衡状态,必有乙愿意出价600万美元与之竞争。候选人出价竞争使当政利益减少、选民利益增加。这一结果不断重复,直至当政利益和选民利益达到均衡,不再出现新的竞争者为止。在这个假设的岛国中,竞争的结果是只有让渡999万美元的候选人才有可能被选为国王,此时当政利益和选民利益均为1万美元。
可见,选票制度的实质是一种通过竞价分配和委任权力的制度。这一制度禁止使用暴力,原因是选票制度和暴力水火不相容。选票制度通过协商、说服和投票,确保生产不受破坏、公众利益最大化和当政者的利益最小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和平均化。对某个私利集团或个人而言,或许使用暴力才能使其利益最大化;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选票制度才能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自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出现选票制度,人类经过两千多年才使得选票制度成为整个世界政治制度的主流,其根本原因是私利集团的暴力干预;但是,由于存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采用选票制度国家的整体社会福利慢慢超过使用暴力的国家,选票制度国家在近现代普遍成为强国。可以说,选票制度具有促进整体社会福利的优越性,必然使其在政治制度的竞争中取得胜利。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要禁止使用暴力,在权力的分配和委任过程中就只能采用协商、说服和投票的方式。选票制度是禁止使用暴力的必然结果。因此,禁止使用暴力是民主的基本特征。采用民主制度必然采用选票制度,但是有选票制度并不一定构成民主,如果不放弃使用暴力的话。如果一定要举一个例子,近期的津巴布韦就是一例。
由于选票制度的优越性,使得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选举。这是因为,使用暴力并非没有成本,使用谎言可以减轻使用暴力的压力和成本。因此,暴力总是伴随着某种程度的谎言。但禁止谎言虽然是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却并不是民主的基本特征,原因有二:一是谎言与暴力不同,其界定和识别要比暴力困难得多;二是如果不借助于暴力,私利集团和个人不可能仅凭谎言攫取和维持权力。所以,民主对谎言的恐惧,要比对暴力的恐惧小得多。如果分配和委任权力不能通过绝对禁止暴力的选票制度,社会的两极分化和暴力冲突就无法避免。但是一个福音是,互联网和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的发明和使用,使得私利集团使用暴力和谎言的成本空前增加,任何国家的民主进程,都将因此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