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政府的理论模式
这实际上是要说明怎样的政府才可称得上是一信用政府的问题,即指明中国政府兑现政府信用的方向如何。
1.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国政府太累这似乎已成一不争之事实,事无巨细,政治、经济、文化全纳入到了政府管理范围之内,政府是整个社会运作的唯一支撑点,而在西方,政府是作为“守夜人”存在的。除了政治,还有市场经济甚至宗教文化来支撑社会运作,所以西方国家的政府要员大可稳坐钓鱼台,谈古论今,旁征博引来发表其政治演说而不必操心股市下跌其应当采取何种手段来“托市”,不难想象,在中国社会,整个市场化进程政府一手推动、扶植,限于其手段与能力,政府失信在所难免,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
2.行政模式的转变
目前中国的行政模式本质上是管理行政,其特征是政府职能主要是管理和规制,与上述全能政府相适,由于管理范围过宽、内容过多,政府责任太大,往往力不从心。政府如何从一般性领域退出而保持中立,为社会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应当是我国政府所予以重视的内容,即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
3.政务信息公开,建立透明政府
如前所述,信息披露、保证信用信息的相对充分,这是公众有效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公众与政府重复博弈实现纳什均衡就是以平等基础上的信息对称的实现为平台,同时这亦是公众实现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途径之一。
可见,政府信用亦有范围,其可以宪法、法律为依据,行使有限的职责与权力,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权力则为人民保留,政府不错位、不缺位、也不越位,无需亲历亲为,以防止政府信用失效阻却市场规则进而导致政府信用危机的发生。
五、政府信用问题的制度设计
政府希望持续执政,公众亦希望政府提供持续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两者存在重复博弈的愿望与可能,而如何保障这种博弈达成纳什均衡,笔者认为,问题在于良好的制度设计,具体涉及以下5个方面。
1.人员素质
政府行为是由政府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政府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就成为政府信用的关键因素,所以,在对政府行为进行法治化规制的前提下,国家还要大力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能力水平,实行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人事制度,建立一只现代化、职业道德化、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从外部机制上来看,配以一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行高薪养廉,重刑治廉,进而内外结合,保证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的建立与发展。
2.信用立法
把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一方面可以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有利于政府信用的构建。相反,如果法制不健全、立法不完备、处罚不公、执法不严,就会导致违约的成本远远低于受益,对公众保护不够,使法律起不到应有得震慑作用,公平和信用成了一纸空文,此间的法治行政,就是要求政府在法定职能和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政,即通常所言的主体合法(经考察合格并经法律授权行使特定职权的政府公务人员)内容合法(依法律规定的内容行政)程序合法(依法定程序行政)。笔者认为,信用立法应包括下述内容:即)(1)立法程序:即信用立法依何种程序实现(2)行政程序:即规定政府公务员行使行政权所应遵循的步骤,实际上是执政形式的问题(3)信息披露:即立法要求政府政务公开、透明,以便于公众监督、审查(4)政府行为评价标准:包括各种资信评估、等级评估,性质上类似于公司上市中的资信等级评估,这实际上是对政府信用等级的一个评价,反映了人们对政府的信任状况(5)奖惩机制:即针对政府公务人员的执政结果予以相应奖惩,实际上包括了激励和约束两种机制,可以综合利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实现之。
[i](Koack Keeler 1997)转引自安贺新.关于我国政府信用问题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