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博弈论基础 ┊ 下载中心 ┊ 上海投保在线 ┊走在网络人寿保险的前端 ┊ 外文教程 ┊ 绣品中国 ┊ 大秦文化网 ┊ 域名出售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收购本站
网站首页 ┊博弈论基础 ┊分析入门 ┊政治博弈 ┊经济学博弈 ┊政治法律博弈 ┊经济名著 ┊下载中心 ┊大秦文化网 ┊保险知识 ┊IPTV论坛
 您的位置:首页 > 文章中心 > 博弈论基础 >
经济学家看法律、文化与历史(下)-张维迎
[ 作者:boyilun.net  加入时间:2008-12-13 00:00:00  来自:boyilun.net ]

『本站出售,域名Boyilun.net+内容』
『谢绝还价!详情咨询 13761630213 上海 秦华』
三、法律:通过第三方(Third party)实施的行为规范
  接下去我们来讨论法律。法律是靠第三方实施的规范,第三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如国家)。这与前面讨论的借钱博弈不太一样,在前面的博弈中,出钱的人(第二方,second party)惩罚不还钱者,但法律不同,是法院、警官这样的“第三方”(third party)来惩罚。这种靠第三方来实施的法律究竟有何作用?经济学家看来,法律的作用可能在于两个方面(Basu,1998)。首先,法律可以改变博弈,包括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假如没有法律,违约可能得不到制裁;有了法律,违规者就会被处罚,例如在借钱博弈中,如果规定违约处罚,一旦违约,你就亏了15,而不是赢利15,那么,你的最优选择是守约,均衡就会改变。这样,法律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就改变了博弈。法律也可以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使得原来在技术上可行的选择,经法律规定后就不能选择。如行车可左可右,假如法律规定你只能右行,那么左行的惩罚就很大,你就不会左行。但是,除了这种可以归结为对当事人选择空间及选择之后的支付来刻划法律的所谓“皮古观点”之外,现有一种更新的观点认为,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法律的这种作用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Basu,1998)。这个观点很重要,下面就重点介绍这种观点。
  (一)法律的作用:通过改变预期影响均衡结果
  为何认为法律不会改变博弈呢?法律是由政府官员或法官实行的。在前面,我们假定执法人员是独立于博弈之外的,事实上,执法人员也是人,也有他们的选择空间和对应的效用函数。如果我们把执法人员也引入博弈,在一个更大的博弈框架里考虑法律,那什么也不改变。如在图5,A选择信任或不信任,B选择守信或不守信,法官选择惩罚或不惩罚。在这个博弈中,法官也是其中一个参与者(当然,博弈也可拓展到公众对司法部门的节制,但为了方便,我们只选这三个参与者),如果A预期B不会守信,B认为法官不会惩罚他,法官实际上也选择不惩罚,那么A的最优选择就是不出钱。这样,如果每人都像原来那样行为,结果与原来一样,有没有法律都一样。问题是为什么有合同法的话,人们更可能还钱?因为法律可以改变人们的信念和预期,从而改变均衡结果:如果有了法律,A预期B不守信将会受法官的惩罚,就会信任B;B预期不守信的话将受到法官的惩罚,守信的话将不被惩罚,就会选择守信;这样就会出现相互信任的结果。
  A
  不信任 信任
  B B
  (0,0,0)
  守信 不守信
  法官 法官
  惩罚   不惩罚   惩罚    不惩罚
  (10,0,0) (10,10,0) (-5,-5,0) (-5,15,0)
  图5:法律的作用
  这种理论很有洞见,有许多例子可以说明它。如刚才讲的交通规则,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开车时大家自然会形成走左还是走右的习惯,这是一社会种规范。但如果有法律,尽管博弈本身没有改变—每个人都可以左行或右行,但如果法律规定右行,每个人将预期别人都右行,并且每个人都预期别人预期自己会右行,则每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右行,所有人都将选择右行。类似地,如果法律规定左行,每个人将选择左性。同样如果法律规定男女进门时,女的要先行,那男的预期女的要先行,女的预期男的后行,所以先走了。这就是通过改变人的预期来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而非改变博弈本身。还有一个例子,如去飞机场接人,事先没说好地方,就有很多个纳什均衡。你去什么地方等人,依赖于你预期他去什么地方;而他去什么地方依赖于他预期你去什么地方。在英国希斯罗机场,每个航站都有个会客厅(meeting point),如果你找不到你的朋友,你预期你的朋友会去会客厅,你朋友也会有同样的预期与行为,你们就会在这个会客厅见面。此时,会客厅类似一个法律,它使得人们不再预期其他众多的均衡。假如机场管理当局建立20个会客厅,那就毫无用处了,因为它不能使人们形成一致预期。这时你可能就会用另外的预期,比如你知道你朋友喜欢看书,你朋友也知道你知道他喜欢书,在书店碰面就可能是应该纳什均衡。这里法律并没有起作用。所以法律与文化都一样,可能只改变“虚”的东西(perception),不改变“实”的东西(reality),即改变一种预期。但预期一变,结果就完全变了。回头来看专制者为什么令人害怕,因为每个人都预期别人害怕他,如果预期别人不害怕,那就造反了,齐奥塞思库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既然如此,就有下面一些问题:究竟法律与文化有什么关系?
  (二)法律和文化的关系
  Basu(1997)提供了一种理论,也即这里要介绍的“核心定理”(the core theorem):任何能够通过法律来实施的行为和结果,都可以通过社会规范来实施。也即说只要法律能做到的,社会规范一样能做到。这定理有两个推论:(1)任何可以通过法律实施的结果,没有法律也能实施(order without law)。这不难理解,在许多情况下没有法律的确也能实施某些规则。比如几年前你去北京口腔医院看牙,看牙的人特别多,经常要排队。这些人自动达成一个规则,最早来的人会给每个人发一个号。这不是政府行为,只是自发行为,但大家都会遵守这个规则。形成这种自发秩序的原因在于,首先,最早来的人最有积极性发这个号,因为他可以给自己发个1号;其次,第2个人肯定遵重他的第1号,因为他可以是2号,否则可能第2号都排不上;第3个人也同样,如此等等。在这种规则下,只要前面的人数足够多,后面的人捣乱的可能性就很小,给定别人遵守这个游戏规则,每个人的最优选择是遵守这个游戏规则,所以是一个纳什均衡。这就是没有法律的秩序,不是任何一个政府施加上的。这类现象在抗震救灾中也容易出现。(2)如果一个特定的结果不是纳什均衡(即不能通过社会规范实施),那么,没有法律能够得到这个结果(disorder with law)。这种例子俯拾遍是,我们许多规定为什么会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行为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它不具备自我实施的基础。
  既然这样,那么法律和社会习惯有何区别?为什么还需要法律?这是因为社会规范的形成可能是一个缓慢的进程,而法律通过加快信息的传递,来加快形成一致预期、达到纳什均衡的时间;同时法律的强制性也使人们更容易造成一致,减少冲突。象交通规则,当没有汽车时,农村里走左或走右没有什么问题;汽车多了,没有法律,自然也会形成一种规范,左行或右行,但这需要一个很长时间。如果有了法律,它能够在已知两个均衡中选一个,宣布从明天开始大家靠左行或右行,这个试错过程就可以缩短很多。反过来,这也使规范改变起来比法律慢多了,法律废除了,会有新的,但社会习惯形成慢,消失也慢。
  其次,法律特别是在处理不同的规范之间的冲突时往往很有威力。例如,英国人习惯靠左行,美国习惯靠右行,一个英国人到美国后,由于不同的规范,可能会发生冲突,此时有法律的话,就比较好解决。如果去美国之前,记住美国法律规定人们靠右行,有些冲突就不会出现。否则光靠规范,英国人到美国撞两次车后自会走右边,但可能他会先被撞死。与此相联系的问题还有,一个规则本身是否是纳什均衡也能预见了法律执行起来的容易程度。为何在许多交通规则中,靠右行的法律容易得到遵守,但不要抢行这个法律难以被遵守?这是因为大家都靠右行并不会带来损失(而且有好处),是一个纳什均衡,但如果抢先,你就可能得到好处。
  再次,法律和文化还有一点重要的区别是,法律可以通过加快信息的传递来起作用。假如在北京,一个人向好多人借钱,他骗过你之后,你没有时间告诉别人他骗你了,但如果有法庭,你只要告上法庭,就可以了,信息很快就传递到其他人去了。中世纪商人当时有自己的法庭,当时地中海一带都是一些小的诸候国家,法律不统一,在其他国家作生意得不到法律保护。商人就自己成立一个法律机构(Law Merchant)(Milgrom,North,Weingast,1990):如果你要与某人做生意,先可到这个机构来调查这个人过去是否有骗人的记录,如果你调查了,那么你被骗之后可以向这个机构投诉,否则,不可以投诉,这样形成一个私人法院(private court)。无需每个人都告诉别人他做了什么事,你只要告诉这个private court对方骗过你,做生意时,它就会告诉你谁有信用。这样信任就可以建立以来了。
  至于法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代表政府的意志;但现在的研究表明,大部分法律是自发形成的,很多法律都是由社会规范演变过来。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普通法演变的故事。英国的普通法来自商法,而最近对商法的演变的研究表明(Benson,1989),许多法律都不是由立法者当初就设计好的,而是吸收商人习惯法基础上长期演变的结果,是各个参与人长期博弈的一组均衡。法律在这里不过是确认了的一种社会规范,这样它具有自我实施的基础。
  (三)不完全合同理论与法律
  最后,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及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对法律的研究有推进作用。不完全合同理论是由Grossman和Hart(1986)首创的。所谓不完全合同是指对未来可能的状态及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合同不完全,不仅仅是说字面上写不清楚(或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字面上写清楚,还有两个实施中的问题,一是事件的不可观察性(unobservability),二是第三方无法确认性(unverifiablity)。但是法律执行一方面要求的是完全合同,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可确认的证据,这导致了不完全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不可执行的。更进一步说,法律本身也是不完全的,否则,就不需要律师了了。合同的“空挡”导致了“权威”(authority)的出现,或者说权威就是填补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东西。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论对于法律的完善大有帮助。这也适用于对政府行为的研究。政府的权威往往来自不完全的“合同”,因为合同不完全,到发生法律没有规定清楚的事情发生时就由政府说了算,所以政府官员喜欢把法规政策写得很模糊。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模糊,政府的权威就越大,因为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解释的权威就越重要,另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而且,进一步说,政府与企业不同,企业是有竞争的,这自然会使条约模糊度会达到最优点(比如有两个饭馆,一个饭馆明码标价,即条约明确,另一个没有标价,吃完再说,后面这家就没有生意了);但是政府是一个垄断者,没有别的一个“饭馆”与她竞争,这样她就有可能将法规写得很模糊。所以,政府文件下常有诸如“或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什么什么”的条款。如中国过去的保密条例有“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写的不写”这样的规定,但没规定什么不该说,什么不该写,判别一个人是否泄露国家机密的权利都交给了管事的官员。政府法规的最佳模糊度在什么地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法制建设。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我自己的观点是:能够写清楚的交给法律管,写不清楚的交给文化管。运用法律的成本非常高,如果把法律都不能写清的行为交给法律管,那肯定会有问题。例如现在,见义勇为之后的纠纷很多,把你救起来之后我向你要钱。如果法律规定把人捞上来可以收钱,这没有什么不好,至少这样可以调动大家救人的积极性;但人们认为你既然做好人好事,那为何还向别人要钱?所以在这一点上有争议,还没有行成一个一致的预期。还比如拾钱酬金问题,我国古代也有这种规矩,先是招领,如果没人认领,那么这个钱包就是他的;有人招领的话,失主就给拾金者一定比例的报酬。
  不完全合约可以用来解释企业文化。只有理解了不完全合约才能理解企业文化。企业中有许多行为没规定清楚也无法规定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的稳定预期必须要求在一种“默契”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否则企业运行的交易成本将很高甚至根本无法运作。这种“默契”和稳定预期就可以认为是企业文化(Kreps,1986)。企业文化主要就是用来弥补正式合约缺陷,如果合同是完全的话,那么可能就不需要企业文化或者说企业文化的作用要小的多。为何中国现在企业文化炒得特别热,是因为我们的企业制度很糟糕,所以我们才要拼命地去宣传企业文化的重要性。
四、历史:文化、法律和制度的演进
  最后,我们来看历史。如果你不了解法律、文化,就无法理解历史,因为历史本身是文化,法律和制度的演进。我们先来看经济学家如何研究历史。
  (一)经济学研究历史的三种方法及其运用
  经济学研究历史的主要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Greif,1997):
  (1)新古典方法(The Neo-classical Approach)。从5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用计量经济模型来检验历史上存在的制度,包括市场以及价格和非价格制度等。例如在工业革命之前,就存在着资本市场,有经济学家研究了伦敦的资本市场和曼彻思特的利息率的关系,发现当时的资本市场已经超出地区范围了。另外,经济学家也研究市场制度的替代物。例如过去村民们分地,总是好的一块,坏的一块,分成一条条。为什么不整块地分?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当时没有保险公司,这样不同的地上,有不同的坡度和肥力,可以种不同的庄稼,土地组合起到了保险公司的作用;有了保险制度以后,就不一定需要这样了。
  (2)新制度经济学方法(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研究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其代表人物诺斯(Douglas North,1981,1990)认为制度是一种博弈的规则(rule of the game),制度变迁就是游戏规则的变迁;组织是博弈的参与者,经济增长是制度的一个函数。其主要的工具是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它得出三个推论:第一点,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来自交易成本的节约,包括诺斯所描述的意识形态也是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安排。第二点,制度随技术变化、人口增长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制度必须有效地变化,而且经济绩效依赖于有效的制度变化。由于专业化增加交易的成本,所以制度变化在发达国家更重要,在今天比在过去更重要,技术变化越快的地方,制度变化也就越重要。我们看到,新技术革命,即IT技术,对我们制度提出一大堆挑战,最简单的比如中国电信这种垄断制度,它必须很快进行改变,如果它不改变,就影响整个中国的效率,而在十年前问题可能不会这么严重。第三点,制度常常是无效率的,因为它们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不好的制度可以长期锁定。当然,诺斯的这些观点有几个问题:他认为制度是以国家为前提,但为何要存在国家,是上帝创造的还是我们自己建立的?他无法解释我们前面所讲的制度的自我实施问题,包括国家本身;无法解释非法律因素(包括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的影响;无法解释“路径依赖”。所以我们下面介绍最新的一种分析方法。
  (3)历史制度分析(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这种分析主要用现代博弈论,从微观的、大量的历史资料来解释制度的存在和演进。这是种非常新的理论,代表人物有Greif(斯坦福的一个副教授,但在史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名气非常大)等。他用博弈论来研究经济制度史,这里,我们举几个例子。比如他研究公元1000年时,地中海一带从伊拉克到北非的犹太人商人团体的信用制度问题。这些商人在地中海一带做生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货发出去后,你自己跟过去,卖了货把钱拿回来,这样方式效率很低;另有一种方法,货发出去后,目的地有你的代理人,帮你卖东西,卖完后把钱给你。当然,第二种选择更有效,因为你不必跟过去,是他(代理人)为你提供本地的且很专业的服务,如美国人把东西卖到中国他不必跟着来,中国有人帮他卖。但代理人制度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你怎样控制代理人,他随时可以骗你。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商业制度就不能形成、不能持续。Greif(1989,1994)的研究发现,那些犹太商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成立商业联盟(coalition),互为委托代理,即你帮我卖东西,我也帮你卖东西,假如你骗我一次,那么所有联盟的人都知道,以后谁也就不帮你了。因为你害怕这个惩罚,所以你就不敢违约。商人们联合起来,互相帮助,所以贸易就发展了。在这样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建立一个不欺骗的声誉(reputation)。Greif通过大量新发掘的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信誉在这里起很大作用,否则地中海商人团体就发展不起来。引申一点,Milgrom-North-Weingast (1990)关于律商(Law Merchant)的研究也提供了深刻的洞见,他们发现,Law Merchant起了充分传递信息的第三方的作用。实际上这表明,Law Merchant制度相当于在现代社会的信用报告制度(credit reporting bureau),在二战之后美国,这种机构就很多了,每一个商店都可以加入某个组织,当有人欠你的钱,你就告诉这个组织,不再对这个人提供信用。这种制度运行非常有效,美国商业信用制度之所以非常发达,也有它的一份贡献。因为用现金买东西,当场检验即可,靠信用卡卖东西,信用就非常重要,因此关于信用的信息怎么传输也显得非常重要。通过信用报告机构,有过期帐款一查就知道,这样你就不会给他赊购,不易造成欺骗。当然,如你没加入但告诉你的客户说你加入了,别人也可能就不敢骗你(Klein,1992)。
  再有一个研究是Benson(1989)关于商法的自我演进的分析。实际上国际上的所谓仲裁制度本质上与Law Merchant一样。美国人来中国做生意,跟中国人签的合同,仲裁条款大部分是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来办的,不使用中国的法律。原因可能是因为,第一你的本身法律与他不一样,第二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但国际仲裁机构没有警察,不能强制你,它的裁决为什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因为如果你不执行他的判决,那么就没有人会跟你再做生意,这是很简单的道理。Benson的研究同时分析了各国法律制度本身。在西方也一样,外国人来你这儿做生意,一开始肯定保护本地人,但后来,各个商人却会联合起来,形成专门保护外国人利益的法律,使外国人有积极性来做生意。这对我国可能很有启发意义。在我国各省之间做生意,打官司一般要在当地法院,但当地法院一般偏向于本地人。所以,有人提议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应该集中化,建立像美国那样的巡回法庭,地区之间的纠纷都由上一级的法院来执行。这个建议可以接受,因为上一级法院比本级中性。但是从Benson这项研究中得到的结论看,重新思考一下,觉得也不一定如此。如果地方竞争充分的话,每个地方为了吸引外地商人来投资,它也要建立一个保护外地人的法律。实际上现在已经开始有这样的例子了,一些省份鉴订了横向地区之间互相保护投资人权益协议。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政府官员仍然十分短视,为了保护本地产品,规定本地的产品摆在容易看见的地方,外地的产品靠边站。我们知道这对商业的发展很不利,如果长期竞争的话,这些地方就会落后。所以应修改法律的制定原则和过程,即把商业实践本身变成法律。如果一个法律想改变一个商人本身的行为规则,一个合理的办法是要把商业协议本身变成法律。
  另外,在关于路径依赖的分析上,历史制度分析法也提供了许多有意思的案例。Avner Greif(1994,1997)研究的Maghibis商人形成的秩序其实是集体主义的,因为他们是互相为代理人,惩罚对方是靠第三者完成的。就是说你骗了我了,可能不是我惩罚你,而是另外的人惩罚你。在这种情况下,骗过人会被别人所骗,欺骗骗过人的人,并不算骗人。而他研究的意大利的热那亚商团,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秩序,因此征罚就需要通过国家政策的手段来完成。由这两种不同的传统便会衍变为现在两种不同的主义。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里个人之间、人群之间的信任度可能较低;而在个人主义的社会里,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较高。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两个社会合在一起,那么两个个人主义的社会会很容易互相信赖,而两个集体主义的社会却会只信任自己,各自只跟自己的群体交易。
  (二)谁来研究中国经济史?
  最后我想提的问题是,谁来研究中国经济史?我虽然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但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了一些新的方法。这些方法,可能就目前国内而言,据我所知,很少人运用,也很少人知道。因为如果要运用这些东西,你必须有比较好的经济学功底,这也许是一个困难。但运用这些理论,可以对我刚才所说的文化、法律和历史进行分析,如中国历史上的十大商邦,它们怎样实施合同,怎样使用惩罚机制,使得每个人建立信誉,怎样控制个人行为,这都非常有意思、有价值,值得研究。我们中国最早形成现代的文官制度,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建立起来,特别到唐代的时候有很完善的三省六部制,这样一种政府制度在某些方面甚至可能比我们现在的制度都优越、有效。这些问题大家都可以用前面介绍的理论去研究。还比如关于王朝更替、官员腐败问题等,可以用委托-代理理论去研究。实际上,每一个皇帝都希望自己的天下长治久安,因为皇帝是一种重复博弈,他希望天下祖祖辈辈都是他家的,这跟一般官员不同,后者只有几年的任期,是短期行为。但为什么一个朝代一般都是二三百年甚至更短就灭亡呢?值得好好地研究。我猜很大的一个可能就是控制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的问题没解决好。皇帝和太监的关系跟股东和经理的关系没什么差别,跟一个主人和保姆的关系没什么差别。他面临的是同样的问题,即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国历史上好多这样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料,需要我们研究。所有这些问题都可能与代理人、信息有关。运用这些国际前沿的经济学方法,将会得到很多有价值的结论,有待于诸位有志者去努力。


  参考文献
  Aumann, S. And S. Hart, 1992, Handbook of Game Theory. Amsterdam: North-Holland.Elster, J., 1983,“Maxism, functionallis,, and game thoery”, Theory and Society, 11:453-82.Basu,Benson,Bruce,1989,“The Spontaneous Evolution of Commercial Law”,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55:644-61。
  Greif,Avner,1989,“Reputation and coalitions in medival trade:evidence on the Maghribi traders”,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49(4):857-82。
  Greif,Avner,1994,“Cultural beliefs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ety: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s on collectivist and individualist socie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02(5):912-50。
  Greif,Avner,1997,“Microtheory and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study of economic institutions through economic history”,in Kreps and Wallis(eds)Advances in economics and econometrics:theory and applications,Volume II,79-113。
  Greif,Avner,1997,“On the Interrelations and 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Economic,Social,Political,and Normative Factors:Reflections from Two late Medieval Society”,in Drobak and Nye(eds)The Frontiers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cademic Press。
  Grossman,Sanford and Oliver Hart,1986,“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integration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94:697-719。
  Klein,Daniel,1992,“Promise Keeping in the Great Society:A Model of Credit Information Sharing”,Economics and Politics,4:117-36。
  Kreps,David,1986,“Corporate Culture and Economic Theory”,in Technological Innovaion and Business Strategy edited by M Tsuchiya,Nihon Keizai Shimbun,Inc。
  Milgrom,Paul,Douglas North and Barry Weingast,1990,“The Role of Institutions in the Revival of Trade:The Law Mechant,Private Judges,and the Champagne Fairs”,Economics and Politics 2:1-23。
  Myerson, Roger B., 1999,“Nash Equilibrium and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eor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XXXVII(3):1067-1082.North,Douglas,1981,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Norton。
  North,Douglas,1990,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na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张维迎,1996,《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三联书店。


秦华 上海地区-人寿保险规划师(儿童教育金、投资理财、重大疾病、定期寿险、意外险团险)
免费热线:13761630213, QQ:107242375, Email:victor.qin@qq.com
选择保险 为了爱,为了一份坚定的承诺!
上海地区第三方家庭理财投资...Go 走在网络人寿保险的前端...Go

 【评论】【加入收藏夹】【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相关链接
 ·从低到高-经济学教材一览(下)  (2008-12-19 00:00:00)
 ·产业经济学阅读书目  (2008-12-19 00:00:00)
 ·[转帖]经济学教科书、书籍推荐  (2008-12-19 00:00:00)
 ·第12讲 市场经济共识与经济学理论的互补  (2008-12-19 00:00:00)
 ·汪丁丁:讲给大众的经济学(6)  (2008-12-19 00:00:00)
 ·西方经济学家股票投资理论  (2008-12-19 00:00:00)
 ·经济学专业的大学生应该关注的书目(三)  (2008-12-19 00:00:00)
 ·产业经济学专业研究生中文参考资料选录(1)  (2008-12-19 00:00:00)
 ·产业经济学专业研究生中文参考资料选录(2)  (2008-12-19 00:00:00)
 ·再过20年中国也不能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 来源:和讯网  (2008-12-1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