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在选民、候选代表、选举组织三者的力量对比中,前两者均处于劣势,后者则具有前两者无法企及的优势,这不仅不符合达到多赢共利的帕累托状态的条件要求,也不符合连续性
博弈中“
纳什均衡”的条件要求的。法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它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是由众多人共同参与的
博弈过程。这个协议对各方利益的配置是否平衡,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是
博弈是否充分,参与
博弈各方是否平等竞争、公平
博弈。
博弈是充分的,所达成的协议已经最大限度地、平衡地反映了各方的利益要求,各方就会有执行协议的积极性。否则,自身利益还未获得最大化的一方就没有执行协议的积极性,协议就可能被搁置或者被破坏。一个有效的、理想的法规应当是一个
纳什均衡。
显而易见,这种各方力量不均衡的政治
博弈虽然使选举变得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难以规避处于不利地位的
博弈方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采取其他的行动策略,甚至是带有极端色彩的对抗性的策略。所以在某些地方出现大量的弃选和废票,甚至甚至是带有极端色彩的对抗性的策略。所以在某些地方出现大量的弃选和废票,甚至发生用脚“选举”以子弹(拳头)代替选票的过激做法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