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平性分析
一、环境公平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模式,对资源的综合有效地利用是对资源环境可持续性利用的基础,是我们关注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发展所必需采取的措施,有利于实现资源环境利用的公平性。1988年,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正义》一书,从环境法的角度阐释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首次提出了环境领域的公平(equity)、效率(efficiency)和安全(security)等问题;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以后,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一位法国环境法学家将其内容概括为三方面:“首先,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益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它引入了物种之间公平的观念,即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下面着重分析说明从时间角度划分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二、代内公平
代内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的利益与义务方面的公平,即每一个单独的行为个体应公平地享受区域内资源、环境、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理性行为个体在个人理性的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对公共资源与环境会产生过度的需求和不足的供给,这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倾向将导致代内公共资源环境配置和利用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即每个利益个体与集团对资源与环境存在非公平地处置,使其他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受到威胁。
假定两个理性行为个体A、B共同享有某公共资源R,公平利用与否关系到双方各自的得益。从战略选择上,A、B都可以选择公平利用与非公平利用R,从而组成四个战略组合:(b,b)、(d,a)、(a,d)、(c,c),它们分别代表:双方都选择公平利用的得益;A公平利用,B非公平利用时双方的得益;A非公平利用,B公平利用时双方的得益;双方都采用非公平利用时的得益。令a>b>c>d,这时A、B两人的博弈将构成完全信息静态博弈问题,其支付矩阵如下:
表二:代内资源环境利用博弈
因为a>b,c>d,所以两个理性的参与人都会选择非公平利用的战略,即非公平利用的战略行为是A、B的占优策略,因此这个博弈只有唯一一个纳什均衡:(非公平利用,非公平利用),其均衡得益组合为:(c,c)。这说明了即使大家都有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但是因理性的自利行为,在分散的决策环境中他们选择了个人最优化的行为,最后导致整体最优的帕累托均衡无法实现。
上面的分析表明很难使公共资源的利用者自觉地朝着帕累托均衡方向走,个人和组织也很难发动所有人都采用合作的公平利用方式,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它能够激励参与人共同合作来选择帕累托均衡战略。合理的制度安排需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全民参与来实现,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设计:一是政府大力提倡循环经济,加快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通过投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以提高全民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提倡人人有义务和责任来公平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环境保护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通过这方面的制度激励来提高公平利用资源环境的社会价值,即提高博弈的b值。二是建立健全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力度,提倡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通过这方面的制度激励来提高非公平利用资源环境的私人成本,即降低博弈的a与c值。
假定政府的制度安排产生的激励效应为e(e>0),那么非公平利用时的得益不再是a和c,而是a-e和c-e,则得益矩阵在制度安排的激励下转变为:
表三:在激励机制下代内资源环境利用博弈
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为了让所有理性行为人选择帕累托均衡—(公平利用,公平利用),下面分析其满足的条件。双方选择公平利用其得益为(b,b);若一方采用非公平利用则得益变为(d,a-e)或(a-e,d);若都选择非公平利用则得益为(c-e,c-e)。因为最终A、B选择了公平利用环境资源,也即选择了(b,b)得益组合,而理性的行为人会按照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选择自己的行为,所以a-e≤b,或者c-e≤d,双方也会选择(公平利用,公平利用)。上述分析表明:要使制度安排激励行为者选择帕累托均衡,该制度安排产生的激励效应e应该满足e≥max{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