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的目的是批判崔之元博士在《背景》一文中的这一观点:把“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理解为“私有制逻辑”,并由此推论,80年代以来美国二十九州对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因为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stock-holders)服务。 为批驳这一观点,张的文章有五个部分。
第一,解释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概念的区别
财产所有权是与产权等价的概念,私有制的说法其实是肯定财产所有权或者说产权,它是肯定了所有者对所有权益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是一种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企业所有权的存在是以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或者说是以产权的明确界定为前提的,企业所有权或者说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改变产权,其实这一治理结构的变化恰恰是基于产权特性为达到优化企业效率的目的而作出的反应。同时,张解释了企业所有权存在的原因是契约的不完备性。
第二,人力资本非人力资本
其实这两个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即企业所有权赋予那一类产权特征的财产所有者,企业的安排才是最优的。这里的最优,采取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标准。张首先讨论了外部性问题,他认为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对应是最小化外部性的关键(其实本质上这是一个外部性内部化的另一种说法)。而外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监督费用,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赋予监督成本较高的一方,会使企业更具效率,如果生产者较经营者更难监督,那么企业所有权赋予生产者显然更具效率,然而现实中更多的是经营者难以被监督(恐怕这也是张命名其书为《企业的企业家》的原因所在)。其次,张从人力资源与非人力资源区别的角度,得出非人力资源所有者作为监督者的必要性。张认为,人力资源与所有者的不可分割性,导致质押行为失败,因此天然的不具有承担风险上的必然性。而非人力资源由于资源和所有者可以分离,导致了质押的有效,即一旦投入资源,如果决策不是最优,所有者就可能导致损失,这种损失的可能性事实上也给其他要素投入者对在非人力资源所有者作为监督者的条件下,决策的最优性以及收益的可保障性提供了可置信度。而且由于非人力资源容易被人力资源所有者揩油,也需要一个监督者,监督者必须是非人力资源所有者,这样风险成本与风险收益才会更趋一致,外部性才会更小,企业效率或者说价值才能够最大化。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
这里,张其实是从一个公司法的经验事实角度给出了企业所有者是一个动态概念的说明,张对“经营者要为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这一看法作出了批评,出于缩小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一致性的方案导致了更大的不一致性,因为要求为所有人服务,最有可能导致不为任何人服务。
第四, 委托一代理理论与赫姆斯特姆的团队理论
作为结论的理论来源,赫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的(团队中的道德风险)是这一部分讨论的重点,其用意在于说明此文的真正理论价值在于,团队生产中个人贡献的不可观察性并不是导致偷懒的充分条件,纳ff 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中囊来自“预算平衡约束”(即总产出必须在所有成员之间分配完),如果能打破“预算平衡约束”,帕累托最优就可以通过纳什均衡实现;而为了打破预算平衡约束,就得有一个外来的“委托人”作为“企业所有者”。比如说,假定a是帕累托最优努力向量,y(a)是帕累托最优努力下的团队产出,如果有一个委托人向每个团队成员事先收取y(a )( n一1)/n的抵押金,当实际产出大于或等于y(a )时,每个团队成员得到y(a),否则,全部抵押金和收入归委托人所有,那么,a就可以是一个纳什均衡。因此,在赫姆斯特姆看来,企业中委托人的作用可能并不象阿一德讲的那样是“监督”团队成员,而是打破“预算平衡约束,从而使得“团体激励(groupincentive)能起作用。显然,赫姆斯特姆与阿一德的分歧并不在于要不要企业所有者(剩余索取者),而是所有者的功能究竟是什么。团队预算平衡在引入外部所有者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打破的。赫姆斯特姆进一步证明,在不确定性环境下,通过纳什均衡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团队成员)或委托人足够富有,财富约束一般会限制团队的有效规模和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可能性因此,他认为,当团队规模很大、代理人和委托人都面临财富约束时,阿——德讲的“监督”可能是必要的。直观地讲,通过直接监督代理人,委托人可以收集更多的信息,对代理的奖惩不再仅基于团队产出,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团体惩罚(和激励)的必要(从而放松了财富约束),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代理人承担的风险成本。
第五,方法论的错误。
张认为,崔常常是用文献或事实引证代替逻辑推理,并且特殊的个案得出更为广泛的一般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