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法律保驾护航,没有法律的市场是无序的市场;市场经济也是信誉经济,需要信誉节约交易成本、推进交易,没有信誉的市场是没有效率的市场。那么,法律和信誉的关系又如何呢?本文并不企图全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仅仅论述信誉构建中法律的基础性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在打造“信誉中国”时注重法律的作用。一、法律的产生:弥补信誉的缺失
“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①]在法律产生之前,维护交易秩序的是习惯,人们遵守交易习惯进行交易,我们称之为讲信誉。人们之所以要讲信誉,是因为交易是在氏族内进行,不讲信誉的后果是氏族内无人再与之进行交易,这无异于被氏族所抛弃,而离开了氏族,个体便无法生存。但终于有一天,氏族中出现了藐视交易习惯的人,他不讲信誉,而这时又难以仅仅依靠拒绝交易来惩罚他,因为,他蔑视一切规则,使用暴力强迫他人与之交易,或者干脆就直接使用暴力,掠夺他人的财产。此时,氏族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就必须对违反交易习惯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习惯被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习惯就演变成了习惯法。
欧洲中世纪商人习惯向习惯法的演变有着同样的机理。欧洲中世纪出现了独立的商人阶层,世俗法律和法院不能满足调整商人关系和解决商人间纠纷的需要。商人们自发形成了商人习惯,并创建了“商人法庭”。“商人法庭”根据商人习惯处理商人间的纠纷。但是,“商人法庭”毕竟不是真正的法庭,其裁决并没有强制力,何以能约束商人的行为呢?这里的保障机制是商人信誉。不执行裁决,就会失去信誉,而失去信誉,其他商人就不会再与其进行交易。基于此,商人习惯与商事裁决能够、且只能够在商人之间发挥作用,非商人之间、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争议,不适用商人习惯,也不受“商人法庭”管辖。但仅有商人习惯对保护商人的利益是不够的。当不讲信誉的好处会远远大于讲信誉的好处时,商人就可能选择不讲信誉,并不执行“商人法庭”的裁决。在此情况下,商人就只能求助于世俗的法庭。世俗的法庭在审理商事案件时,发现原有法律之不足,不断吸收商人习惯进行裁判,从而使商人习惯取得了习惯法的地位。最后,“商人法庭”演变成了今天的商事仲裁庭,其裁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并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人们遵从习惯,当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但信誉无疑是其中重要的方面。当信誉缺失时,习惯就可能被打破。为了弥补信誉缺失、维护习惯,必须赋予习惯以强制力,习惯便演变成了法律。换句话说,当信誉缺失时,法律产生了。
二、法律的作用:提供信誉的预期
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他们何以会在市场交易中讲信誉呢?
博弈论给出了答案[②]。假定有两个当事人,一个委托人,另一个是代理人,
博弈有两个阶段。在
博弈的第一阶段,委托人可以选择信任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不信任代理人。如果委托人不信任代理人,交易不进行,
博弈结束,双方各得0的收入。如果委托人信任代理人,
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轮到代理人决策。代理人可以选择诚实,也可以选择欺诈。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双方各得5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诈,代理人得到10个单位的收入,委托人损失5个单位的收入。现在我们分情况来讨论
博弈的
纳什均衡。
在没有法律介入的情况下,假定交易只进行一次,给定委托人选择信任的情况下,代理人的理性选择是欺诈,因为选择诚实只能得到5个单位的收入,而选择欺诈可以得到10个单位的收入。回到
博弈的第一阶段,委托人预期代理人会选择欺诈,委托人会选择不信任,因为选择不信任只是没有收益,而选择信任则会损失5个单位。这样,得出的
纳什均衡是令人沮丧的:委托人选择不信任,代理人选择欺诈,交易无法进行。
但交易往往不只进行一次,对多次交易的预期,
博弈的结果就改变了。设委托人开始信任代理人,如果代理人选择欺诈,委托人将不再信任代理人,代理人的所有收益便为10个单位。但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委托人继续信任代理人,代理人每次交易都可以取得5个单位的收益,这样,只要以后多次交易的总期望收入(贴现)大于10个单位,代理人就会选择诚实。委托人预期代理人会选择诚实,也会选择信任代理人。这样得出的
纳什均衡是:委托人选择信任,代理人选择诚实,交易顺利进行。
但这种
纳什均衡随时有被打破的危险:一旦代理人不想再进行下次交易或者预感到委托人不想再进行下次交易时,便会选择欺诈,当委托人估计代理人可能会选择欺诈时,也会选择不信任。由于交易不可能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因此,代理人迟早有一天会选择欺诈;理性的委托人预期到这一点,也一定会在他预期代理人选择欺诈的时间到来前终止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人的这种预期又被代理人预期到,代理人就会提前欺诈的时间。例如:代理人在交易5次后会选择欺诈,委托人预期到这一点,会在交易4次后就不信任代理人,代理人预期到委托人的这一预期后,会在第4次交易时就选择欺诈,……这样重复
博弈下去得出的
纳什均衡必将是:从一开始委托人选择不信任,代理人选择欺诈。
有了法律的介入,不论交易进行多少次,
纳什均衡都始终是委托人选择信任,代理人选择诚实,交易顺利进行。交易通过契约进行,依法成立的契约受法律保护。设若代理人选择欺诈,法律会强制其赔偿委托人10个单位,5个单位是委托人的直接损失,5个单位是委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另外,代理人还要支付处理争议的成本,设为1个单位。这样,无论代理人做何选择,委托人都会选择信任,因为不信任没有收益,信任总有5个单位的收益。代理人也只会选择诚实,因为诚实有5个单位的收益,欺诈虽然有10个单位的收益,但要赔偿委托人10个单位,还要承担1个单位的争议解决成本,两相抵扣后,不仅没有收益,还有1个单位的损失。
法律预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模式的指引。在有法律约束的地方,当事人尽管仍然可以选择不讲信誉,但法律会对不讲信誉者进行惩罚,使不讲信誉者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要受损失。理性的经济人在此情况下的唯一选择只能是讲信誉。这样,法律为信誉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市场信誉得以建立。三、法律的适用:维护信誉的保障
法律必须作用于社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其中法律的适用是关键。离开了法律的适用,法律也得不到遵守。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通过其代表(政府或法院等)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人称法律为“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③]
人们讲信誉是因为预期到不讲信誉的不利法律后果,这里的基本前提是法律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如果得不到执行,法律就成了“纸老虎”。自古以来,就不乏“亡命之徒”,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法律并不能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在于法律的适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对敢于以身试法者,法律的适用使之成为扑火灯蛾,这样一方面打击了违法者、保护了权利人,另一方面对社会公众起到了一般的预防作用。在法律强大的震慑力面前,一切理性的经济人都会选择讲信誉。
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法律具有不完备性[④],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也具有不完备性[⑤],再加上执法者本身知识、品德、能力的局限,不讲信誉并不总能受到惩罚。当不讲信誉可以逃过惩罚时,当事人又会选择不讲信誉。我们继续前面委托人与代理人的
博弈,这里引入一个新的因素,设代理人选择欺诈可以逃避惩罚的概率为x(0≤x≤1)。在一次
博弈中,设委托人首先选择信任,代理人选择信任仍然是可以得到5个单位的收益,代理人选择欺诈可以得到10-11*(1-x)个单位的收益。当x=6/11时,代理人选择诚实和选择欺诈的收益是相等的,我们称之为“分界点”;当x<6/11时,代理人选择诚实的收益大于选择欺诈,代理人会选择诚实,回到第一阶段,委托人预期代理人会选择诚实,委托人会选择信任,得到的
纳什均衡是委托人选择信任,代理人选择诚实,交易得以进行;当x>6/11时,代理人选择欺诈的收益大于选择诚实,代理人会选择欺诈,回到第一阶段,委托人预期代理人会选择欺诈,委托人就会选择不信任,得到的又是令人沮丧的
纳什均衡:委托人选择不信任,代理人选择欺诈,信誉无法建立。多次
博弈的原理与一次
博弈是相同的,只是守信的收益要加上预期以后交易的收益,会比一次
博弈的收益高些,因此,确定代理人选择诚实与选择欺诈的分界点时,x值会高些。
法律和契约的不完备性、执法者的“有界理性”使得不讲信誉逃避惩罚的概率不可能达到理想状态(x=0),但通过改善执法,使不讲信誉逃避惩罚的概率值低于分界点,却是完全有可能的。只要保证不讲信誉逃避惩罚的概率值低于分界点,讲信誉的收益就永远大于不讲信誉的收益,理性的经济人就会选择讲信誉,社会信誉机制就有了切实的保障。
四、结语:打造“信誉中国”的法律机制
三角债、假冒伪劣、商事欺诈充斥市场,礼仪之邦的中国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礼崩乐坏”。有识之士对中国市场信誉的缺失忧心忡忡,发出了打造“信誉中国”的呼吁。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无不从各自的角度探讨对策。作为法学学子,笔者自然也要从法学的角度思索这一问题。
上面的研究表明,法律是信誉的基础和保障。离开了法律,信誉难以建立,即使建立了,也难以持续。解读中国的信誉缺失现象,我们发现:欠债者之所以敢不还,乃是法院执法不力,判决得不到执行,所谓打“法律白条”,欠债的收益明显大于还债的收益;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满天飞”,是因为这些产品可以给制假贩假者带来丰厚的利润,而执法机关对制假贩假行为打击却极其不利,制假贩假者受到打击的概率极小,偶尔受到打击,但打击带来的损失也远远低于制假贩假带来的利润;……法律丧失了应有的权威和尊严,信誉就失去了基础和保障,信誉崩溃也就在所难免了。
要打造出“信誉中国”,必须加强法治建设。法治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制定良好的法律、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执法者受到严密的监督。我国在这三个方面都需要作出努力,但现今最为突出的问题,乃是法律执行的乏力。建构“信誉中国”法律机制的关键是严肃执法。当有一天,不再存在“法律白条”、不再存在放纵违法,即便法律仍不完备,执法者的水平仍有很大局限,“信誉中国”也将出现在我们面前。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页。
[②]参见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第5-6页
[③]张维迎:《法律: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读书》,2000年第11期,第76页。
[④]许成钢:《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介绍“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5期,第5页。
[⑤]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