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讨论“性骚扰立法”的话题已有几天时间了,今天早上我突然来了灵感,性骚扰案例不正是纳什的非合作博弈的驳论吗?记得我学习纳什的《非合作对策》的时候,曾试图找到反驳“纳什均衡”的证据,但苦思良久没有结果。今天让我找到了,呜呼,乐哉!
《非合作对策》中说到,俩人及以上的非合作对策(非合作博弈)中,人人都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既不利己也不利他,这个结局就是“纳什均衡”。从“纳什均衡”中还可以想到解决方法: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
但在性骚扰案例中,如果被骚扰者和性骚扰者合作,会得到一个可笑的答案,即是性骚扰者会更加变本加厉,只能对被骚扰者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就是只会对性骚扰者有利,而不会对被骚扰者有利。性骚扰变态者如果听说过纳什的非合作博弈论,肯定会心里暗暗自喜——终于找到支持自己的理论了。
纳什的博弈论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十分广泛,也被很多中国的学者视为神明。但也不是在所有领域都实用,性骚扰案例就是一个小小的例证。